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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83章 妖僧

第1383章 妖僧 (第2/2页)

而刘小乙赶赴陈州后,第一件事就是把陈州刺史李仲友叫过来,狠狠的骂了一顿。
  
  虽说李仲友现在已经脱离了缉事都,转到了朝廷的文官体制中,但是,刘小乙毕竟是李仲友的老上司,私下骂几句,刘小乙还怕什么。
  
  李仲友自脱离缉事都,成了坐镇陈州一方主官后的,那日子过得愈发安逸松懈,早已没了当年在陈州潜伏时那般谨小慎微。
  
  身居太平州府,渐渐沉溺安逸,心生腐化,数年之间,他陆续纳了六房小妾。
  
  后又借着刺史职权的便利,将一些亲戚族人接到陈州,暗中为其铺路,包揽城中商旅,粮货等商事。
  
  这些人靠着李仲友的庇护,安稳牟利,坐享富贵,当然,李仲友在这其间,必然是有些得利的,不然的话,他哪来那么多钱纳妾。
  
  此事在陈州官场虽有人私下议论,却无人敢上书弹劾,久而久之,李仲友便安于这种松弛奢靡的日子,对地方以及教派全然疏于管束。
  
  从法律明文上,无论是唐朝,还是梁朝,都是禁止刺史纵容亲属在辖地经商的。
  
  既律法中明文规定,食禄之家,不得与下人争利,诸监临之官家人,于所部买卖有剩利之属,各减官人罪二等,官人知情,与同罪,不知情,减家人罪五等。
  
  朝廷认定官员拿朝廷俸禄,不许借权势插手商贸,挤压百姓生计,甚至后来再加敕令,五品以上官员禁止随意入市,试图以此来隔绝官商勾连。
  
  这李仲友是属于监临官,一州刺史,管辖一方百姓的主官,其亲属在本州做生意,靠刺史权势独占份额,低价强买,垄断铺面牟利,属于买卖有剩利,触犯律法。
  
  按照法律来量刑的话,官员本人亲自经商,最少笞五十,亲属经商,官员知情,同等降二等惩处,可贬官,罚俸,流放。
  
  当然,只要亲属不在刺史管辖的州郡做生意,律法管得松,民间十分普遍,一般不予追究。
  
  甚至于说,李仲友也是利欲熏心,昏了头了,他的亲属就是在别的地方经商,那有个刺史的亲戚,不说多暴利,那混个小买卖,简直是轻而易举的事。
  
  不过,在现实情况中,从安史之乱后,节度使以及地方州刺史的官员,纵容亲属经商其实已经非常普遍了。
  
  藩镇割据,中央权威崩塌,州县刺史、节度使得权后,几乎人人默许族人,门客在本地经营粮铺,盐货,绸缎,典当。
  
  所以,乱世的遗祸,也不仅仅是在武夫当国上,那是方方面面都有波及到。
  
  就像李仲友这般,就看朝廷想怎么办了,如果要树典型,那就得严惩,但这么干,又感觉李仲友有些冤枉。
  
  毕竟,他一不搜刮百姓,二不贪赃枉法,只是纳小妾,并安排亲戚商行红利,在这个时期,只能算私德有亏,吏治松弛,算不上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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